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向志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观澜二街二座1层01号旁建设一个雨棚(涉案雨棚为钢架玻璃结构,长约3.6米,宽约2.4米,建筑面积约8.6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6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6号)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向志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原城管光明中队(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6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